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
導讀: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是實務中一個非常普遍的工程現象和常見的法律問題。對這幾個問題的正確理解和把握是正確處理工程實務的基礎。但由于每個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同、實務操作中的形式各異,這幾者的關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別是關于分包、轉包、內包、掛靠這“三包一靠”的法律問題更是觀點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針對工程實務中的“三包一靠”法律問題進行簡單總結。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義
0、違法發包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3)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4)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1、分包
根據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性規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分包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合法的分包不為法律所禁止。分包從內容上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從法律效力上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這兩種分類情況在工程實務中尤其重要,需要重點把握。
1.1 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序列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根據這一規定,分包的內容分為專業工程的分包(工程實務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工程實務中又叫“勞務分包”)。兩種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應資質且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活動。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法律區別是分包內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項工程、是否計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區別有利于認識分包的法律效力。
1.2 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
根據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許的、有效的;違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無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違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版)第九章 附則 中的規定,違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對違法分包的界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違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
2)未經約定或認可的分包;
3)將主體結構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體符合資質要求、專業工程經約定或認可條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內容是除主體結構的施工外的部分內容,只允許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內容合法。
工程實務中,針對勞務分包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一種是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有合同關于勞務分包的約定或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而將承包范圍內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的情況是否屬于違法分包?這要區別情況來看,如果其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范圍內的分包,不屬于違法分包;如果其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允許范圍內的分包,屬于違法分包。
另外,勞務分包是否違法,不以合同約定或建設單位認可為條件。即認定勞務分包是否屬于違法分包不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第3項:“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為條件。
因為該項法律規定規范的是專業工程的分包,而勞務作業不屬于專業工程范疇,不需要經過約定或認可才能分包。
對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作了細化規定:“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這條規定根據分包的內容不同而確立了是否屬于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
同理,也不能把勞務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認定為違法分包。
還有一種情況是以勞務分包為名、工程分包為實的分包形式。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各類別資質。由此可見,勞務分包企業只能具備勞務作業的資質,而不可能具備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的資質,因此,勞務分包企業只能接受勞務作業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區別就是分包內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項工程、是否計取工程款。勞務分包的指向對象是專業工程中剝離出來的簡單勞務作業、計取的是直接費中的人工費和一定的管理費,其對價屬于法律上的“勞務報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對象是分部分項工程、計取的是直接費、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其對價屬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工程實務中經常遇到以勞務分包為名行工程分包之實的分包行為,本人曾代理過的一個分包糾紛案例就屬于這種情況,法院也認定此行為無效。因為勞務分包企業不具備專業承包的資質,雖然以勞務分包為名實施分包行為,但這種行為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第1項規定的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2、轉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3款的規定,轉包的法律含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實務中的“視同轉包”行為。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本單位人員的認定標準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分包工程發包人并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否則,違反上述規定則認定為“視同轉包”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轉包主要有全部轉包和肢解分包兩種形式。不論是哪種形式,轉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轉包不存在合法與否,只能是非法的。
工程實務中長期爭論的勞務分包行為是否屬于轉包而應否無效的問題,終于塵埃落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法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睋?,以后的工程實務中不能再把勞務分包看作轉包而認定無效。
3、內包
工程實務中所說的“內包”又叫“內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工程后,將工程交由內部職能機構負責完成的一種經營行為。實務中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內設項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工程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內包屬于轉包的一種形式和變種,是無效的。但本人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工程行業的慣例,內包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內包的主體是承包人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承包人承包工程項目后,將工程交由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完成的行為不屬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或第三人的行為?!备鶕豆痉ā返囊幎?,法人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屬于法人的一個部分,法人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負責。
因此,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和法人屬于同一主體,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內包只是法人經營的策略或手段,不屬于轉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18條規定:“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內部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并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睆脑摋l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內包合法有效的結論。這一點,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認同。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幾次征求意見中,均在該司法指導文件中的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span>
由此可見,符合內包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應以轉包或掛靠而認定無效。
4、掛靠
掛靠在現行法律意義上主要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即工程實務中常說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現為個人或企業不具備資質而與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簽定掛靠合同或以項目承包名義等形式實施工程建設行為,掛靠人一般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或“點子費”),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帳戶、印章等工程建設中必要的資料和文件,但不參與工程的實際施工和管理。掛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同時也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9條規定,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當然,由于實踐中的情況非常復雜,掛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實務中,掛靠的表現形式不斷翻新,遠遠超過了法律所界定的行為,因此,在處理掛靠經營的案件時,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判定。
“三包一靠”的法律區別
1、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轉包則沒有合法與否的分別。因此,分包不合法稱為“違法分包”,而轉包則沒有“違法轉包”一說,只能是“非法轉包”。合法分包的內容是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轉包的內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分包工程進行現場管理;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則不對工程進行管理。合法分包情況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資質才是有效的;轉包情況下,無論轉承包人是否具有資質,都是無效的。二次分包屬于違法分包,肢解分包則名為分包實為轉包。
2、轉包與內包的區別
轉包是非法的建設行為,內包是合法的經營手段。轉包的對象是轉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內包的對象則是承包人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不對工程進行管理;內包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工程進行管理并承擔責任。
3、轉包與掛靠的區別
在對外關系的表象上,轉包在對外關系的表現形式上存在兩個獨立的關系,即轉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轉包人與轉承包人的關系;掛靠關系中,因為是屬于借名行為,一般在對外關系上表現為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關系。轉包關系下,轉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掛靠關系下,掛靠人一般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轉包關系中,轉包的對象可以是有資質的單位,也可以是無資質的單位還可以是個人;掛靠關系中,掛靠人一般是無資質或資質條件不夠的單位或個人。
“三包一靠”的法律處理
合法分包和內包屬于法律允許的經營行為,因此,對于合法分包和內包應認定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和掛靠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對此,法律明確規定這三種行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結算問題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0條的規定,轉包、掛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按實際施工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對施工人主張的工程結算中有關計劃利潤部分的請求可不予支持。根據實務中的慣例,違法分包合同的結算也可參照以上規定進行。至于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掛靠的行政、刑事責任問題,《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偨Y起來主要有罰款、降低或吊銷資質、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準確理解和把握這個問題,是準確分析和處理實務問題的關鍵。工程實務中,應該嚴格區分以上概念并準確進行實務處理。
一、對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情形的處罰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的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六、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七、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八、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從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來源:工程資料員